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97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1时许,邹×在新化县上渡街道玩家酒吧玩时先后对附近的张××实施带有挑衅性的动作。黄××因此对邹×进行质问,双方发生口角,随后邹×、黄××俩人发生推搡,推搡中邹×用手掐了黄××脖子,傅××见邹×和黄××发生冲突就上前劝阻。随后玩家酒吧工作人员将双方人员拉开到酒吧休息区,在休息区的时候双方人员又相互争吵,黄××就用手掐着傅××的脖子并推了一下,傅××就上前用右手箍住黄××的脖子,用左手殴打黄××,黄××也用手对着傅××的头部进行殴打,傅××、黄××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