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马)决字[2025]第0610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马头*******,现住新宁县马头桥镇金*******。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和下午14时许,在XX县XXX镇XX村XXX高速XXXX+XXX高速公路施工路面处,XXX与XXXXXXXX部因XXX家被征地的面积大小存在争议,XXX便将几棵树木横摆在施工路面处,阻碍施工车辆的正常通行,阻碍的时间合计约X个小时,影响了X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正常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了损失。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XXX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现场照片;4、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