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新)决字[2025]第0623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现住益阳市赫山区中电*******。
  现查明:2019年8月至2025年3月,违法行为人姜××多次将自己的地下六合彩码单报到上线人员谌××(另案处理)处,期间姜××共计下单地下六合彩的金额达50万余元,姜××最后一次下注时间为2025年3月4日,下注金额为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