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大)决字[2025]第030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大坪*******,现住湖南省新田县大坪*******。
  现查明:2025年2月18日,违法人蒋**出借名下长沙银行卡(卡号:6214467311159158896)给他人换现金用,致使梁方喜被电信诈骗19078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报立案材料、蒋**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蒋**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田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