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蓬)决字[2025]第0544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泉峰*******,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泉峰*******。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郭XX、周XX、郑XX(未到案)在许广高速北往南XX服务区加油站为过路货运车辆提供加油卡代刷与另一代刷方违法行为人高X发生冲突并打架,双方所属伤势均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XX及高X、周XX的陈述与申辩,谭XX等人的证人证言,高X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