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822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洪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洪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钟xx在范特西酒吧二楼厕所外面和走廊上,因罗x上厕所时误以为钟xx敲打其厕所门,罗x出厕所门后,对钟xx指责辱骂推搡,导致双方情绪激动,矛盾激化。后钟xx在走廊上与他人多次殴打罗x,致罗x头部、右大腿、左脸颊、左右手大臂、左手小臂、舌头、左右小腿、左右肘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人身检查笔录、证人证言、抓获及到案经过、现场监控、嫌疑人陈述与辩解、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从重处罚原因是结伙多次殴打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