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两)决字[2025]第196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仙槎*******,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18时许,匡XX在邵东两市塘街道办事处胜利社区胜利街XX店门口与被该XX店老板张XX发生争吵,张XX掐了匡XX脖子,造成匡XX脖子红肿。
以上事实有本人交代,受害人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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