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一)决字[2025]第060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一渡*******,现住湖南省新宁县一渡*******。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23时许,范×林、李×、肖×勇、谢××四人在××县××镇街上名爵台球厅二楼的麻将桌上“斗牛”,每盘下注10元至20元,赌博持续时长约2个小时。范×林赢200余元,谢××赢1000余元,肖×勇输1000多元,李×没什么输赢。民警在现场查获赌资共计4300元。
以上事实有范×林的询问笔录、肖×勇的询问笔录、谢××的询问笔录、李×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收缴赌资壹仟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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