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治)决字[2025]第0508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22时许,xxx醉酒后无故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界牌乡xxx村潘**家的棋牌室殴打了xx,还将xxx村卫生室的仪器砸坏,界牌派出所民辅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传唤过程中xxx极力反抗,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导致处警民辅警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xx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处警视频、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