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西)决字[2025]第057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杨XX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进“16发开门红雷”“佳佳鞭炮26公分”“鸿光炮26公分”等烟花爆竹放在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其经营的XXXXX批发部用于零售。2025年7月30日,民警在该批发部三楼的阁楼里现场查获上述烟花爆竹共计116封。2025年7月30日,杨XX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前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查询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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