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金)决字[2025]第0657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彭x与违法行为人伍x在天元区xx大厦1520两人合租的住处, 多次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尿液检测报告、3.对案笔录、4.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