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望)决字[2025]第1472号
被处罚人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西山*******。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巫×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641号瑞府2604房以“火烧水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提取毛发进行毒品检测结果成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巫×的陈述;2.提取笔录;3.毛发检测呈阳性报告;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6.劣迹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巫*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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