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不决字[2025]第0192号
违法行为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劳动*******。
现查明李**与张*系同学关系,且有经济往来。2024年12月7日,张*向李**称其银行卡被冻结、但有一笔20.4万元货款需转至李**的3张银行卡上,请求李**将该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上。李**在不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账户系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帮助张*接收并转出该笔货款(其中含被害人李**被信息网络诈骗资金62233元)。2025年7月30日,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上述情况。
以上事实有1、李**的陈述和申辩;2、微信聊天记录;3、银行账户流水;4、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证据证实。
因李清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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