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柏)决字[2025]第079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柏家*******,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柏家*******。
  现查明:2023年4月24日, 宁远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宁远县XX液化气站开展反恐检查工作,发现宁远县XX液化气站未将反恐防范经费纳入预算,民警当场下达一份宁远县涉恐隐患排查整治整改通知书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2023年10月16日,宁远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宁远县XX液化气站开展反恐检查工作,发现发现宁远县XX液化气站未将反恐防范经费纳入预算,民警当场下达一份宁远县涉恐隐患排查整治整改通知书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2023年10月24日,宁远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宁远县XX液化气站开展反恐检查工作,发现发现宁远县XX液化气站仍未将反恐防范经费纳入预算。三次反恐检查,XX液化气站及XX液化气站的日常管理员黄X勇均未引起重视,未及时整改到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建立反恐防范经费保障制度,存在涉恐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及负责人询问笔录、检查记录、营业执照、整改通知书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