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金)决字[2025]第0969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城关*******,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欧园*******。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违法行为人金××与王××在长沙市天心区××大夏1920房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随后金××一气之下冲向坐在电脑前的王××,用雨伞砸了王××颈部一下,后用左手掐着其脖子按倒在旁边杂物上,王××有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金××的陈述、被害人王××的陈述、到案经过、视频截图、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