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泉)决字[2025]第1992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修山镇麻竹垸村,现住泉塘街道丁家安置*******。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长沙县泉塘街道康桥长郡东门附近,通过向周边车辆后视镜上张贴涉黄二维码贴纸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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