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马)决字[2025]第0636号

  被处罚人雷**,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永兴县马田镇大坡*******。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早上6时40分许,在复和乡XX村三组雷某会家中,邝某伟因向其母亲雷某会讨要几百元钱,因雷某会没有钱给邝红伟,邝某伟随即对雷某会拳打脚踢,雷某会因受不了殴打,从客厅的白色桌子抽屉中拿了一把水果刀放在右边裤兜,邝某伟抓雷某会的头撞击大门,并且想把雷某会推出门口,雷某会不从,邝某伟面对面扯住雷某会的衣服时,雷某会从裤兜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邝某伟的胸口刺了一刀。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医院就诊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