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天)决字[2025]第1552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梅仙*******,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梅仙*******。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19时许,徐xx在平江县汉昌街道井墈社区xx酒店周边的xx假发店,在自己没有消费和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协议以1500元制成假发后无钱支付,后再以虚构信用卡还款套现借款为由骗取郑xx1045元。2025年7月28日20时许,徐xx在平江县汉昌街道三阳村xx路xx理发店,以微信要用钱以现金交换为由骗取被侵害人李xx6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