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清湖镇平安村新屋*******,现住土桥九盛家具
现查明:第一次:2025年7月28日晚上23点钟左右,违法行为人邱×建在岳阳市乐派KTV公司里想吸毒品了,违法行为人邱×建联系上线刘炎以350元一个的价格购买4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违法行为人邱×建与刘炎约好在岳阳市乐派KTV的楼下交易,双方见面后,违法行为人邱×建通过微信转给刘炎两笔钱共计1400元(第一笔1266元,第二笔134元),之后违法行为人邱×建又花费188元购买了刘×电子烟杆上吸食剩下的半个烟弹,违法行为人邱×建将4.5个烟弹放在自己车上中间扶手箱内回公司上班去了。在第二天凌晨下班后,违法行为人邱×建将车上4.5个烟弹全部拿回家,之后在自己家的客厅沙发上和家外楼梯间将4.5个烟弹吸食完。 第二次:2025年7月18日晚上2点多,违法行为人邱×建联系“啊圭”,购买依托咪酯,双方见面后,违法行为人邱×建以200元一个的价格找“啊圭”买了2个烟弹(违法行为人邱×建花费400元现金),之后违法行为人邱×建在自己家里将烟弹吸食完。 第三次: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邱×建花费1200元现金找“啊圭”购买了4个含有依托咪脂的烟弹,违法行为人邱×建自己一个人在自己的车上吸食了。 第四次:2025年7月7日,违法行为人邱×建以200元一个烟弹找刘炎购买了2个烟弹,双方交易完成后,违法行为人邱**在公司一楼的楼梯间吸食了。 第五次:2025年7月5日,违法行为人邱×建从“啊圭”手上拿了1个烟弹,微信转了300元钱给“啊圭”,自己一个人在家里沙发上吸食了。 第六次:2025年6月28日,违法行为人邱×建共花费920元(第一笔890元,第二笔30元)向刘炎购买了3个含有依托咪酯烟弹,双方交易完成后,违法行为人邱×建在自己家小区地下停车场内吸食完依托咪酯。?? 第七次:2025年5月24日,违法行为人邱×建的前同事“11”以200元一个的价格找违法行为人邱×建购买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双方交易完成后,违法行为人邱×建在自家家地下停车场外面没人的地方与“11”一起吸食依托咪酯,吸食完之后违法行为人邱×建就回家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邱×建的陈述及辩解;尿液检测结果;微信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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