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瑶)决字[2025]第0818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香花*******,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香花*******。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和7月24日晚上,违法人郭XX出于取财的目的,伙同郭XX一行共6人在宜章县瑶岗仙镇XX项目部内部矿洞进行盗窃,通过在矿洞内挖好水槽进行洗矿,并将洗好的矿砂装进蛇皮袋带出。后于2025年7月25日下午,郭XX等人将盗窃来的钨矿卖出,共计获利4300余元,郭XX从中分赃712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视频监控截图;5.转账记录等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