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黄)决字[2025]第060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黄龙镇沉水*******,现住新宁县黄龙镇沉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新宁县黄龙镇沉水村陈x绪因村里开二轮延包院落(土地承包)会议,对会议地点选址不满意,便携带一把黑色武士刀(钢制刀刃长约80厘米,刀刃经陈x绪打磨开锋,刀把约长20厘米,用黑色绑带缠着,刀鞘约长80厘米)到陈x堂家中。陈x绪双手拿武士刀对着主持会议的村副主任陈x华砍去,陈x华躲开后,坐在旁边的陈x堂、陈x碑出手抢刀,在抢刀过程中陈x碑左脸及右手手掌被武士刀划伤。后陈x绪持刀返回家中。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