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709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筷子*******。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一、汤×华、王×兴、罗×宇四人在桂阳县万华酒店511房,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一、汤×华、王×兴、罗×宇四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