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97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以来,张××经与张××(在逃)商议,在其位于浏阳市大瑶镇××村××片××小区××号的家中,使用张××提供的机器设备、引火线和空纸筒饼子,由张××进行非法加工生产,至2025年7月30日10时许被大瑶镇人民政府打非治违办公室现场查获时,共计非法生产烟花半成品1480饼。张××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张××的陈述和辩解;2、移交函、检查笔录;3、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6、归案经过;7、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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