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宜)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洋泉*******,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洋泉*******。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凌晨,违法嫌疑人邓XX在XX市XX城地下停车场电梯口处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三个,买后回到XX市XX镇XX村新建组自己家中吸食,后又于2025年7月22日左右,在XX的家里把剩下的一点点的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吸食完了。2025年2月11日,违法嫌疑人邓XX因吸毒被XX市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以上事实有邓XX询问笔录,前科资料,现场尿检报告书,吸毒成瘾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常宁市公安局送衡阳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