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沙)决字[2025]第0229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现住益阳市大通湖区金*******。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00时28分许,向×跃(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6097914)驾驶一辆号牌为湘A××VC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国道2342102公里200米沅江至益阳第2车道时被益阳市沅江市G234国道234K2102卡口电警抓拍:违规驾驶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执勤民警通过卡口信息于当日00时28分许在益阳市资阳区资阳大道与白马山路交叉口对其进行拦截。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