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石)决字[2025]第120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经查,2025年3月3日13时许,在娄星区石井镇斗罡村肖XX家的坪里,肖XX跟肖XX因为地界的问题引发纠纷,肖XX朝肖**泼粪水,后两人纠缠在一起,肖XX用手在肖XX的左脸打了两下,导致肖XX左脸肿胀受伤,后肖XX用橡胶桶朝肖XX头部位置砸了一下,导致肖XX受伤倒地,后经娄星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肖XX所受伤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本人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供述、现场监控视频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