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决字[2025]第062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吴×与谭××益阳市赫山区××市场××超市因琐事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吴×用拳头对着谭××头部打了一拳,经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谭××的伤势构不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