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迎)决字[2025]第0473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岳家*******,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岳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5时8分,违法行为人龚x在益阳市资阳区xxxx商店,趁老板不备偷了两包价值100元的和成天下牌槟榔。2025年7月30日5时24分,违法行为人龚x在益阳市资阳区xxxx商店,再次趁老板不备偷了两包价值100元的和成天下牌槟榔。另查明,龚x2014年因盗窃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属于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