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红)决字[2025]第0318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红岩*******,现住湖南省绥宁县红岩*******。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晚上21时许,被处罚人左X童明知“阿毛”(化名)借用其银行卡用于收取诈骗资金的情况下把自己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55001950XXXX)提供给“阿毛”收取诈骗资金20000元并于当晚22时40分许在红岩镇XXXX银行ATM机上取款5000元交给“阿毛”。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2.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3.涉案银行卡照片;4.受害人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