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石)决字[2025]第120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经查,2025年3月3日13时许,在娄星区石井镇斗罡村肖××家的坪里,肖××跟肖××因为地界的问题引发纠纷,后彭××前往现场劝阻时,与肖××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后彭××推搡了肖××。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供述、现场视频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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