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甘)决字[2025]第0641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11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法行为人杜XX在7月26日办理了138XXXX1238这个手机号码,7月27日杜XX用138XXXX1238这个手机号码开通了支付宝和拉卡拉收款二维码用来收取诈骗资金,通过抖音引流以代办驾驶证为由进行诈骗,直到被查获,杜XX共联系了二三十个人,尚未诈骗到钱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