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治)决字[2025]第064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洞口县渣坪乡渣坪*******,现住洞口县渣坪乡渣坪*******。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X醉酒后在洞口县城“XX”按摩,要求店里提供“XX”的色情服务,否则不买单;后谢XX与店长杨XX发生争执,谢XX殴打推搡了杨XX。报警后,谢XX被带到了洞口县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XX等人用手铐对其实施了控制,谢XX因不满被拷住遂对民辅警实施了威胁辱骂的行业,并在民警XX使用手机对其核实身份时,伸腿踢了XX三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谢XX陈述;受害人XX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谢**的行为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