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不决字[2025]第0033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二都*******,现住:湖南省石门县二都*******。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陈x因在网约车业务上与贾x存在纠纷,贾x遂电话联系陈x讨要说法,双方因陈x自称老子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陈x在此期间辱骂了贾x女朋友陈xx,贾x遂心生怒意,其多次试图找陈x当面讨要说法未果,为当面教训陈x,贾x遂在2025年7月11日使用其他微信号冒充乘客添加陈x微信谎称包车并与其约定于2025年7月14日在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xxxx外碰面,2025年7月14日下午15时许,陈x驾车到达约定地点,贾x随后驾车到达并下车跑至陈x驾驶室旁用手拍打玻璃要求陈x下车,陈x遂拨打报警电话并欲驾车离开但遭到贾x跑至车前阻拦,贾x在阻拦过程中被陈x车辆顶至路口处,陈x将车辆停下后欲再次驾车离开,在起步欲离开过程中陈x驾车将贾靖顶了两下见贾x没有退让后停车,贾x遂用手将陈x车辆引擎盖打出两个凹陷,致使陈x车辆受损,损失价值900余元,经医院诊断贾x腹部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等证据证实。
  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平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