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中)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12时许,何xx在中洲乡宝塔村义合片义合商店为何xx、吴xx、何xx、曾xx等人提供赌博条件,其中何xx、吴xx、何xx、曾xx四人赌博是以打“长沙麻将”的方式进行的,赌博的大小为10元“堪增”20元飘30元,每把最低赌注为50元。四人全部都是在该商店内拿的老板何xx提供的2000元筹码进行的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何xx剩1760元筹码,输240元;吴xx剩2260元筹码,赢260元;何xx剩2990元筹码,赢990元;曾xx剩850元筹码,输1150元,抽了140元水钱筹码。
以上事实有 违法人员何xx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何xx、曾xx、吴xx、何xx的陈述;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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