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90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潭*******,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石潭*******。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0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某因在抖音上与黄某发生口角,遂携带菜刀别在后腰,手持射鱼枪窜到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XX社区XXX台球馆内找黄某,黄某在办公室未出门,李某便一直持射鱼枪和菜刀在店内及门口徘徊,时间超过15分钟,造成店内人员恐慌及不良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