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北)决字[2025]第197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
  现查明:2025年4月份,邓×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卡号为×××××××××××的建设银行账户供其使用,以从中获得每过账10000元赚取500元的非法收益。2025年4月18日21时许,被害人王××被电信诈骗后将10000元诈骗资金转入该银行账户后被冻结,邓×未能从中获利。2025年7月30日, 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邓×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王××的陈述;3、受立案资料;4、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5、到案经过;6、劣迹材料;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邓*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