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茅)决字[2025]第0368号
被处罚单位:蒋坊乡****,地址:城步苗族自治县蒋*******,法定代表人:孟***
现查明:2023年12月27日,我所对XX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警告处罚。2024年03月13日,我所再次对该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仍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登记表、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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