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55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黄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黄沙*******。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21时58分许,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民警立即赶赴黄沙街镇龙凤村事故现场,在事故勘察中发现,两轮无牌摩托车驾驶员黄**有饮酒的嫌疑,于是将黄xx带至交警大队治超中队办公室进行酒精含量呼气式检查,其结果为27mg/100mL。经查:黄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黄xx的陈述与辩解,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黄xx第一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黄xx的驾驶证及户籍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