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458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陈**与罗丽军系隆回县南塘村村民,二人因一山地界址问题存在纠纷。2025年5月11日下午4时许,陈**因修建房屋叫来挖机在该争议山地进行施工,罗丽军知道后要求挖机停止施工,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罗丽军走到挖机后一土坡上,陈**便上前拉扯罗丽军,对着罗丽军两侧大腿根部抓了两三下,罗丽军为防止被陈**抓伤进行挣脱,导致陈**摔倒在土坡下一乱石堆中。经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丽军、陈**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被侵害人陈述、伤情照片、损伤程度鉴定文书、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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