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梅城镇东正*******,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左右,违法行为人郭x军在益阳市的一个宾馆内使用手机在“印尼国际娱乐”赌博网站内进行百家乐的网络赌博,使用现金充值共计65000元,输钱35000元,在赌博平台内剩余30000积分,在网赌平台提现时,名下尾号为7952的安化农商银行卡收到他人转账三笔共计三万元。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违法行为人郭x军名下尾号为7952的安化农商银行卡涉案1起,涉案资金2万元。
2025年7月30日,违法行为人郭x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材料、交易流水和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郭**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郭**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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