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776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民警在日常工作巡查中发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东路××××酒店有两名国外旅客入住该酒店5××7房间,酒店工作人员张××未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旅客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询问笔录、监控截图、酒店入住单、入住人员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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