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陶)决字[2025]第0759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唐×文因身上没有钱便想盗窃摩托车卖钱用,后转至祁阳市宝塔街61号一走廊时发现一台白色摩托车,唐×文发现摩托车没有锁车龙头后便决定盗窃该车辆,因现场有监控探头,唐×文便用一拖把先将监控探头位置拨开,再将摩托车推至陶铸路并沿着马路往东江桥、沿江路走,后将该摩托车换锁后因无人购买,便将摩托车藏匿在祁阳市老中医院国医堂走廊处。2025年7月30日被我局民警抓获并现场缴获盗窃车辆。另查明,唐×文2023年因为盗窃被判刑有期徒刑10个月。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害人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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