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汾)决字[2025]第075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汾市*******,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汾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晚22时许,在临武县××镇××村民屋内,唐×保和唐×桃以“虾公鲤鱼”的方式召集村民唐×国、唐×海、唐×标等人参与赌博,每局下注金额在1-10元不等,全场输赢2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唐×桃、唐×国、唐×海、唐×标的陈述与辩解材料;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