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31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下午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到耒阳市××社区××花苑的农商银行atm机上查询其社保卡余额,大厅内有两台自助取款机,李**在左边的自助取款机上插入社保卡输入密码后查询不到,就等待右边取款机的女子(刘×花)办理业务,待刘×花离开后,李**在右边取款机上进行操作并插入社保卡,插入两、三次都没有插进去,李**蹲下查看了一下取款机卡槽后看到该取款机显示屏上有“退卡”与“继续”的选项,李**点击“继续”并取走1000元现金。李**到案后如实交代在农商银行取走他人银行卡上1000元现金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