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205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石冲*******,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
  现查明:蔡xx从2023年6月12日至6月29日多次使用其自己的15386345152,18890613475两张电话卡用手机发送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拉人进QQ群等方式赚取钱财,共获利24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蔡xx的陈述和申辩、通话记录、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被刑事拘留24天,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