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63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峦山镇*******,现住湖南省攸县峦山镇*******。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博伙同谢X南、张X、王X牮等人在攸县联星街道XX宾馆XX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7月30日,张X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本人的违法行为。经提取张X博的毛发进行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类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毛发采集经过及检测结论、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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