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石)决字[2025]第0607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现住湖南省吉首市峒河*******。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29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向XX、丁XX、游XX、陈X、陈XX、周X、舒XX在湖南省吉首市湘域中央C栋1608号房内,以“足球先生”赌博机用钱上分投注、下分兑钱的方式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徐X、杨X在该场所内负责给赌客提供上下分、收换钱等服务。2025年7月29日当天全场输赢金额为一万九千七百元。违法行为人杨X获利4000元。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杨X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杨X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吉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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