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197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板杉*******,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板杉*******。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李××在明知同学戴××使用其银行卡过账是进行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名下卡号为××××××××××的中信银行账户供其使用,过账资金一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程××被电信诈骗资金500元,李××从中非法获利520元。2025年7月30日,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李××的陈述与申辩;2、程××的陈述;3、立案文书材料;4、银行流水及支付宝流水;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贰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贰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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