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交)决字[2025]第060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7时7分许,违法人员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湘J20W70号牌)沿国道319线由东往西行驶至1526KM+300M汉寿县毛家滩乡岩嘴社区XXX村XX组路段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与由北往南从道路外驶入道路由丁某某驾驶的未登记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丁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某驾车逃逸。经具有鉴定资质的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湘J20W70(悬挂)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身左前侧发生刮碰成立。经汉寿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书证、 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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