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徐)决字[2025]第0350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陈XX驾驶一台蓝色电动三轮车窜至零陵区美伦大厦旁的一施工工地处盗窃3块工地围挡。经询问,陈XX如实陈述了盗窃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被侵害人陈述;3、监控视频;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